
日本的劳灾保险制度,是对在日本国内的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幸因工作上的原因或因通勤(即上下班途中)而受伤、生病、残废或死亡时,按照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可领取必要的保险补助金的一种制度。此劳灾保险也适合于工作的外国人。各地的劳动标准监督署里有受理有关劳灾保险的商谈机构。
由于治疗伤、病无法去上班或者因工作原因得了后遗症时,应该向所管辖的劳动标准监督署,申请办理劳灾保险支付手续。通常,可由雇主代替本人在申请单上填写必要的事项,在本人确认之后,向劳动标准监督署提出,也可帮助本人为领到保险金而设立银行帐户等手续。
如果雇主不承认劳灾时,劳灾被保险者本人可向劳动标准署申请办理手续。「劳动灾害」的承认与否由劳动标准监督署决定,与雇主无关。
由本人故意引起事故时,不能适用于劳灾保险,但是,如事故原因违反了劳动标准法或道路交通法等的「防止危害规定」时,支给金额会受到减额。
在海外继续治疗,也可以从日本劳灾保险中领受疗养补助金·停工补助金(休业补偿支给)的汇款。详情请咨询相关劳动标准监督署。
劳动保险规定的支付内容如下:
■ 支付疗养(补偿)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的负伤或生病,
在需要疗养时所支付的疗养费。
■ 支付停工(补偿)费
在上述疗养期间,由于无法工作而不能领取工资时,
从第四天开始支付停工(补偿)费。
■ 伤病(补偿)年金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生病开始疗养后,
经过1年零6个月仍未痊愈,处于一定的残疾状态时,支付伤病年金。
■ 支付残疾(补偿)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生病,治愈后仍留有一定残疾时,
支付残疾金。
■ 遗属(补偿)费 /丧礼费(支付丧礼费)
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死亡后,向其遗属支付遗属(补偿)费,
另外,对于举行丧礼者支付丧礼补助费。
■ 支付护理(补偿)费
对于享受残疾(补偿)年金或伤病(补偿)年金人中,
其残疾伤病的程度需要经常接受或者随时接受护理时,
支付护理(补偿)费。
■ 二次健康诊断补偿费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定期健康诊断等,
在肥满,血压血糖和血脂这四个项目未异常情况时,
可以进行二次健康诊断并接受特定保健指导
(已经有脑、心脏疾患者除外)